精障殺人 依兩公約免死 奪3命判死 最高院發回更審

     「殺人魔」陳姓男子在8年內殺害1對雙胞胎幼女和林姓女子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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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審均判他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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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經生死辯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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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我國已實施兩國際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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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遵循聯合國「保障死刑犯人權保證條款」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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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援引聯合國決議,認為精神障礙者殺人不得判死,昨日撤銷陳的死刑發回更審,讓他暫逃過一死。
     援引首例 不判極刑
     法界人士認為,最高法院創司法首例以兩公約讓精障的陳某躲過死刑,未來除非查出陳不是精障,否則陳被判死刑定讞的機率微乎其微。
     最高法院條列7項理由指出,陳男經台大等7家醫院鑑定,罹患「妄想型精神分裂症」,但高等法院未經量刑調查、辯論,也沒釐清陳殺人的動機,僅認定陳殺人時精神未喪失就將他判死,有違經驗法則及判決理由不備的謬誤。
     此外,過去法院都沒有發現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於1984年5月公布的「保障死刑犯人權保證條款」,以及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2005年,對精神或智能障礙者不得判死的決議,加上我已簽署聯合國兩際公約,就必須要遵循。
     最高法院表示,高院未考量陳屢次道歉並且表達願意賠償,逕自認定陳不知悔悟,判決亦有未當,調查不完備,才將全案發回更審。
     被害家屬:絕不和解
     被害人林女的丈夫聆判後氣憤難平,堅持不與陳男和解,質疑被害人的人權在哪裡?希望法官將陳判死。
     陳男的律師顧立雄、高涌誠、翁國彥,昨由高涌誠代表聆判,他說陳患有精神疾病,不見得能理解判決結果,但他們一定要代表陳的父母親,向被害人家屬深表歉意。
     高涌誠說,很高興最高法院落實兩公約對人權保障的議題,希望外界不要苛責最高法院,因為這是立法院通過的法律,由於公約具有國內法律的效力,相關國際人權規範精神障礙與智能不足,不能判處死刑,最高法院只不過是依照立法院通過的法律來判決而已。
     陳男92年間殺害就讀國小的劉姓姊妹,因被認定自首、患有精神疾病,獲輕判12年,經2次減刑,服刑6年多出獄。99年間,陳在新北市刊登「誠徵檳榔門市」求才廣告,誘騙林女前來面試,再持木棒猛敲林的頭部,活活將林女打死。
     一二審判未心神喪失
     陳犯後辯稱有精神疾病,具雙種人格,是他心中的惡魔殺人,一、二審都以他行為時未心神喪失,判處死刑,最高法院21日將死刑撤銷,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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