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鬆綁政府對社會團體的管制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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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積極推動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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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就「人民團體法」中的社會團體單獨制定「社會團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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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定16日辦理說明會。內政部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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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人民團體法」是民國31年訓政時期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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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在78年、81年經過幾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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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都只是名稱上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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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內涵仍以高度管制的方式管理人民團體相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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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背當前民主法治及人權保障的思潮。因此,內政部說,正進行全面檢討與翻修,並研議將「人民團體法」有關社會團體部分單獨制定「社會團體法」。根據內政部草案,社會團體指依法完成登記,以推崇文化、學術、醫療、衛生、宗教等為目的,由個人或團體組成的民間非營利團體。草案明訂,申請登記為社會團體,應於舉行成立大會,訂定章程,選任理事及監事後3個月內,檢具相關文件,以書面或網際網路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社會團體的理事名額至少7人,並於理事中選舉1人為負責人;監事名額至少3人,並選舉1人為監事會召集人。社會團體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為防止假非營利的社會團體之名,圖私利之弊,草案明定社會團體對其財產、孳息及其他各項所得,不得有分配盈餘的行為。草案明訂,社會團體得依有關稅法規定減免稅捐;社會團體為會務及業務需要,得申請租用非公用財產類的公有不動產,提供團體使用。1060210(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