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財委會初審通過「所得稅法」新增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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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捐贈非現金財產給政府、教育機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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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綜所稅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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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列舉扣除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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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以實際取得成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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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止捐地超額抵稅歪風。財政部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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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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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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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金額可列報為隔年綜所稅申報時的捐贈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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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總額最高不能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的 20%。但有關國防、勞軍以及對政府的捐贈,則無金額限制,因此許多富人會透過捐地給政府的方式降低稅負。所謂「捐地抵稅」,指的是富人以低價收購畸零地或公共設施保留地,再捐贈給政府,便可以土地公告現值抵稅。由於此類土地取得成本多低於公告現值,因此富人樂於捐地抵稅,但也侵蝕政府稅收。有鑑於此,財政部在2003年頒布解釋令,限制捐地抵稅,最多只能抵土地公告現值的 16%,使捐地抵稅行為大為減少,但許多納稅義務人不服,向大法官聲請釋憲。2012年大法官作出解釋,指出財政部以解釋令規定實物捐贈抵稅比率,違反憲法「租稅法律主義」,因此該解釋令違憲。大法官也要求財政部應修改稅法,或以稅法明確授權的行政命令規範,因此財政部決定修法。根據所得稅法第17條之 4新增條文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以非現金財產捐贈給符合抵稅規定的機構團體,隔年列報綜所稅捐贈扣除額時,其金額計算應以實際取得成本為限。換言之,納稅義務人捐公設地給政府,不能再以土地公告現值抵稅,而是以取得土地時的實價抵稅,若無法檢附取得成本證明,則由國稅局依財政部訂定的標準核定,有助解決捐地者藉捐地而超額節稅的歪風。1050622(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