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忘來時路/12月1日-電影分級上路

1994年4月再增列保護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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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未滿6歲之兒童不得觀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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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歲以上、11歲未滿之青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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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由父母、師長或成年親友陪伴觀賞。至此台灣的電影分級制度清楚完整列出普遍、保護、輔導、限制等4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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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官方更推動電視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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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及擴及出版品及錄影帶。不過《電影法》所規訂的分級制度容或為社會大眾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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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這部從1983年制定的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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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今仍有許多不合時宜的規定,如國片不得損害國家政策及民族尊嚴、拍電影不得煽惑他人犯罪也不能汙衊古聖先賢等。2012年文化部成立,新聞局併入文化部,部長龍應台於隔年提出《電影法》大掃除計畫,針對不合時宜法令予已廢止,要讓「國家檢查制度全完廢除,電影不再是國家宣傳的工具,電影從業人員可以放手創作,讓藝術回歸藝術。」但與兒童及少年息息相關的電影分級制度,還是會保留下來,保護孩子不受傷害,但在分級的認定,龍應台認為「可以參考法國的方式,讓更多公民團體及專家的意見進來,不要只有少數人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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