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政府廉政透明委員會開始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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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大會選定大巨蛋、美河市、雙子星、松山文創、三創園區等五大開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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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選出分組小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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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推派由方儉委員制定查案S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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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市長欽定的廉政透明委員會風風火火開始查弊。在民粹當道之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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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商勾結大帽子討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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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起來也很有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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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此中的行事頗有需要商榷之處。新巿長上任強調廉政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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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值得歡迎。很需要釐清的概念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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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委員會主要的對象,是監督並提升政府人員廉政透明效能,不是用來針對民間人士來行使公權力。廉政透明委員會調查的對象,主要是從事公務的人員有無不廉潔的作為,如果發現是有人向政府人員行賄觸犯刑法,當然可以將民間人士與政府人員一起移送法辦。官商勾結不是法律用語,貪汙、賄賂才是;不涉及違法,卻要透過廉政委員會行使公權力而為行政處分,或是藉之調整業已簽署的契約,恐怕不是設置廉政透明委員會的功能範圍。另外一項重要的原則是,從市長以降的市府人員,包括廉政透明委員會的委員在內,都應該遵守行政中立的行政倫理,不能基於黨同伐異的政治目的,行使公權力。所謂行政中立,是指廉政透明委員會進行調查的過程之中,必須根據正當程序與證據法則行事,不能預存既定的政治立場,先射箭再畫靶,將廉政透明委員會運作成為使用公權力從事政治派性濃厚、對付政治異己的鬥爭工具。行事缺乏行政中立的政治倫理涵養,就不可能符合公正的要求。為什麼需要這樣的提醒呢?原因簡單又清楚,因為新市長的廉政透明委員會並沒有給予社會有意嚴守行政中立的觀感。其成員之中,雖然不乏具有社會清望的人士,但也夾雜著若干政治性遠超過專業性的政客型人物及職業名嘴。部分委員會的成員,經常在媒體談話節目現身,從事證據不足、尚乏定論的政治指控,當然引起公正性的質疑。廉政透明委員會應該是合議性質的組織,不該是可以各行其事、任由個人做秀的職位。在委員會連調查工作SOP都尚未確定,就在媒體上大放厥詞,指東打西,已嚴重斲傷整體委員會公正信用。同時也必須澄清另一個重要的觀念。廉政的講究,與政策的取捨其實不是可以相互替代的概念。例如政府採購契約內容的有利不利,可能會因政策方向的不同而有見仁見智的判斷,也會涉及雙方在商業條件上的取捨考量;商業條件合適、合理與否,不足以憑之認定有無傷害廉潔行為的存在。廉政透明委員中也包括有在企業管理學系教授商法多年的學者專家,應該能夠辨別這兩者之間不能當然畫上等號。然而柯文哲市長近日的一些公開發言,卻似乎顯示對此尚有認識不足的地方。譬如說被媒體問到某案的問題時表示,所訂的契約並不違法,但是契約內容有欠公平合理或社會觀感不佳等類似的話語;被問到是否應尋求法律途徑解決時,則又以為進行仲裁政府勝算不大也是枉然。然而既知契約內容並不違法,只以不公平合理為由想要改約,並不足以服人。在公共採購的實務上,用招標方式為政府採購,其實常常是民間認為所簽訂的契約是由政府單方面所草擬,並非公平合理。但是在仲裁或訴訟程序中,除非是符合情事變遷的法律要件,是不能要求法官或仲裁人無視契約而為裁決的,這一向是政府機關要求民間履約時的基本立場。現在則是經過雙方協商談判之後簽訂的合約,換了市長就說是合約不合理,就要求廢棄重談。政府如果認為有情事變遷的情形,或是另有合法的理由,自可以循契約約定的途徑解決,該訴訟就訴訟,該仲裁就仲裁。明知契約並不違法,卻只說一句契約不合理就要拒絕履行契約,再用前任廉潔有虧做為要求修改合約的說詞,台灣還能算是個法治國家嗎?以後市政府還能期待市民遵守契約、遵守法律嗎?我們擔心,台北市政府在廉政透明委員會處理相關案件上,失去了行政中立的立場,是因為政府本來在公共事務上應該扮演的角色是公親。可是今日在相關的案件中,凡是簽過契約的案件,政府其實都是事主。身為事主,卻聲稱要反過來扮演公親的角色,那是事主任公親,怎麼能夠自詡為中立公正呢?有一句大家都熟悉的法諺,「任何人都不該擔任自己案件的法官」;同樣的道理,是政府不該使用公權力做為否定自身所簽訂合法契約義務的工具。市長尚且不能,何況是只能算是市長的幕僚單位,連行政處分也未必能做的廉政透明委員會?委員會裡也有法律專家,市長不妨多多請教他們,什麼是法治的基本原則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