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石化氣爆案造成重大傷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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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災戶楊伯祿汽車毀損提告國賠求償新台幣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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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判賠4萬元確定。這是氣爆案民刑事訴訟首宗確定案。民國103年7月間高雄市發生石化氣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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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30多人死亡和300多人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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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有災損3000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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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數災損戶由高雄市政府對李長榮化工公司等進行代位求償。包括楊伯祿的15名受災戶對高雄市政府提告國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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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楊男車損提告國賠求償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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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方法院判獲賠4萬元;高雄市政府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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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院合議庭認為上訴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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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高雄市政府敗訴確定。高雄地院判決認定,高雄石化氣爆發生原因是包覆在排水箱涵內的4吋管線,因長年懸空鏽蝕破損,管內的液態丙烯外洩導致;排水箱涵為公共設施,不應包覆管線,高雄市政府設施有問題應國賠。高雄市政府主張,肇事箱涵為前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下水道工程處設置,縣市合併後由高雄市政府水利局承接,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受災戶應向高雄市政府水利局提告而非市政府。高雄地院審理認為,氣爆案地點在高雄市凱旋三路、二聖路口下箱涵所在道路,是高雄市政府都市計畫區域範圍,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是道路管理維護機關。高雄地院指出,道路的設置或管理有欠缺,除指地面應保持平整以維護用路人安全,解釋上也應包括地面下埋藏的管線是否漏氣漏油影響或破壞道路安全管理在內。高雄市政府應負國家賠償責任,楊伯祿表示,他的氣爆災損國賠終於塵埃落定,只有一個字「爽」。1051115(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