姨丈性侵外甥女寫日記成鐵證 判刑10年確定

張姓男子3年多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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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利用自己休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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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著箱型車去等候上國中的外甥女下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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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利用對方年幼無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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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迫於親戚的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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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往汽車旅館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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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再給予200、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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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使被害人月事來,張男仍不停手照樣性侵,外甥女面對親姨丈的亂倫行為,身心嚴重受創,出現創傷後壓力反應,後來才鼓起勇氣告訴爸爸,並提出告訴。張男對被控性侵未滿14歲的外甥女,辯稱是帶對方去摩鐵聊天、吃東西,還有吹冷氣,但法院審理認為,張是女孩的姨丈、且是異性,2人年齡差很多,汽車旅館要付錢才能進入,並非是一般人選擇聊天外食的適當場所。加上被害人曾把受害過程寫在日記上,成為張性侵的鐵證,認定張12次性侵外甥女,依強制性交罪判張有罪。案經張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張否認犯罪,還聲稱雙方是男女朋友,顯然犯後沒有犯意,但二審期間賠償被害人150萬,判決有期徒刑10年並無不當,駁回他的上訴,全案定讞。(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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