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屏專欄-監視器執法 美多禁止

台北市長柯文哲提及「靠監視器抓違規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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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熱議。在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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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似爭議也吵得震天價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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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時有人告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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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地方只得靠公民投票定奪。首都華盛頓以及鄰近的馬里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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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設監視器樂此不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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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為公庫的重要財源。尤其華府紐約大道某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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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長不到5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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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置了9個監視器,其中5個抓闖紅燈,4個抓超速,一年開出的罰單近萬張,為市庫挹注了約美金1200萬元,堪稱「金母雞」。金額大,爭議也就愈多;但根本問題不在錢,而在基本價值觀。最大的爭議在於隱私權受到侵犯。如果我開車,政府可以使用監視器,分秒不停的盯著我;那麼,我其他的一舉一動呢?政府真成了小說《一九八四》中的「老大哥」,讓我無所遁形?曾經旅居加拿大溫哥華的王興民說,約20年前,當地花了大錢裝設監視器,被一位市民以「侵犯人權」為由告上法院。市民勝訴,溫哥華街頭與高速公路上的監視器全拆了。美國的情形類似。去年11月的期中選舉,有4個城市針對監視器舉行公投,全部以極大比例否決,例如克里夫蘭,78%比22%。1991年迄今,全美已有24個城市投票明令禁止設置監視器。全美50州僅14州同意設立監視器。南卡羅萊納州州議會議決禁止設監視器時,成為全國新聞,因為州眾議院投票結果是106比0,州參議院則是38比0,州長簽署時笑容可掬。在民主國家,投票結果是「四海歸心」,還真不容易。政府藉此牟利之譏主張裝設監視器,理由在於交通安全。確實有的研究指出,裝設了監視器,交通事故減少。但是英國某地統計,停用監視器後,全年的嚴重事故並沒有增加,輕微事故則從60起增加至62起,變化不大。另一個爭議是監視器的準確度。監視器查處超速,作法是設定兩個定點,以計算車速。華府近郊喬治王子郡某君非常仔細的根據罰單上的數字,重新計算,發現罰單計算錯誤,申訴後,免罰。未久,當地廢止了這種處罰方式。華盛頓市政府的督察單位曾提出厚達115頁的報告,說監視器「漏洞百出」,其中之一是「被開單子的車輛未必是違規車輛」。最近發生動亂的巴爾的摩有不少監視器,但是監視器廠商承認,錯誤率約為5%。有一回,某個監視器紀錄發現校車超速,而且不止一輛,令人生疑。再一查,只要是校車大小的車輛,不管快慢,都被紀錄為超速。還有一個爭議是「政府藉此牟利」。芝加哥市長Rahm Emanuel毫不隱諱的說,藉著監視器,一年可以進帳美金9000萬元,「有助於平衡市政預算」。相對的例子是亞歷桑納州,女州長Jan Brewer不久前下令拆除所有監視器,「免得招致政府圖利之譏」。聖地牙哥法院曾判決,謂監視器「不可靠,不值得信賴」而且「誰來監督,如何監督」,因此不准據以罰款。這已成為反監視器者的重要依據,如今不但成立組織,並且廣為宣導「如何上法庭推翻罰單」,具體作法包括:請政府派員出庭舉證監視器沒有錯誤;請廠商派員舉證監視器運作正常;請警方派員舉證當時是我在開車等等。好事者謂,無形之中提升了國民的法治素養。必須得到人民同意華府近郊的維吉尼亞州州議會否決監視器之議,理由是「不能證明公權力對這輛車的駕駛人有管轄權」。具體的講,政府使用監視器對人民攝影,必須得到人民同意;就算維州州議會同意設監視器,但攝影時,駕駛人未必是維州居民,州政府沒有管轄權。這就牽涉到另一個層次了。美國第一個監視器出現在德州,時為1986年。那裡幅員遼闊,政府認為監視器可以補警力之不足。但沒有幾個月,在居民強力反對下,全數撤除。設或不設,全美各地的爭議至今未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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