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院合議庭認定中鋼、中聯本質上都是民營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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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經理、董事長也非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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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認定林益世無涉貪汙。特偵組昨日上訴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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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忽略國營事業管理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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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立法委員對政府持股未過半的公股企業仍有權質詢、監督、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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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合議庭對「選民服務」是否為「職務上行為」的說理前後矛盾。
特偵組發言人張進豐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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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起訴林案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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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在起訴書中說明,根據國營事業管理法的規定,立法委員對政府資本未超過%五十,但由政府指派公股代表擔任董事長或總經理的「公股企業」,依法可質詢、審議、監督,屬於立委的「職務上行為」範圍。
張進豐說,經濟部持有中鋼%廿股份,董事長鄒若齊即為公股代表,必須依法應立委之邀,到立院報告營運狀況並備詢,因此中鋼並非單純的民營公司;林益世向中鋼、中聯索取爐下渣銷售資料,並恫嚇撤換中聯副總經理金崇仁等作為都是職務上的行為,但一審合議庭卻未將國營事業管理法列入審酌。
特偵組更指出,一審判決也舉例如果立委向「無質詢、審議或監督關係之行政機關或私人詢問或請託」,則對方做出的行為並非出於立委的實質影響力,不能論為「選民服務」而視為「職務上行為」;而在本案中立委有權質詢中鋼,依一審邏輯豈不又落入選民服務的職務行為範圍?論理前後矛盾。
特偵也表示,一審認為林益世之所以有權影響中鋼、中聯,來自於豐沛的地方勢力、黨政關係,與立委身分無關,卻未就此部分予以調查,應調查而未調查,即屬於違背法令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