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立院曲解教育部補助私立學校學費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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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德家商董事長謝招宏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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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高中職補助學費對象是有繳納學費義務的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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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非本來就可收取學費的私立學校。謝董事長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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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符合一定條件者免納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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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重讀及符合第36條第1項私立學校的學生並不適用。」前項免納的學費是由政府編列預算補助學生。至於「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由各校於註冊時免繳納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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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具清冊函報各該主管機關請撥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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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此高級中等教育法符合第36條第1項私立學校的學生並不適用免納學費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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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需繳納學費,只是由政府編列預算補助學生。謝董事長認為,該項政府補助的對象是私立學校的學生,而非私立學校,私立學校只是得到政府代學生支付的學費,並沒有得到任何應收學費以外的任何補助。就如同有很多人一同到餐廳用餐,某甲出錢支付全部餐費,餐廳只收到應得的餐費,豈能強調為餐廳得到補助,況且高級中等學校法第56條第2項有明文規定,學費是補助學生,顯然曲解超出立法的合理裁量範圍。(中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