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胡原龍律師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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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同意搜索必須「事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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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以誘騙方式侵犯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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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再簽同意書補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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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搜索不得作為證據。胡原龍律師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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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以令狀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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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包括警察、憲兵在內的司法警察,須報請檢察官同意後,向法院聲請搜索票,經法院核發後才能執行搜索,而搜索完後也將結果立即回報法院;但由於刑事偵查有其急迫性,法律也規定一些例外情況,可不須搜索票逕行搜索。這種無令狀搜索可分為附帶、拘捕、緊急及同意搜索四大類型,附帶搜索就是指拘捕犯罪嫌疑人時,為確保司法警察執勤安全及防止湮滅證據,可對嫌犯的身體、隨身物品及交通工具,可立即觸及的處所執行搜索。至於拘捕及緊急搜索,則是在檢察官偵辦案件及逮捕現行犯時,因情況急迫可指揮司法警察逕行搜索,但必須在執行搜索後3日內陳報法院,如果沒有陳報法院或經法院撤銷,這種搜索取得的物品不得作為證據。最後一項無令狀搜索,就是此次引發爭議的同意搜索,因為司法警察經常利用民眾對法律知識的不足,執行違反搜索後再要求對方補簽同意書,最高法院對此已三申五令,要求司法警察須在搜索前告知權利,經對方完全了解同意簽名後,才能搜索否則即屬違法搜索。(中時即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