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雄巨蛋公司質疑北市府提出的大巨蛋7項公安標準沒有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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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都發局今天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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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7項標準於法有據。都發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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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公司對於大巨蛋及附屬商業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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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設計上無法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如逃生梯位置及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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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已自行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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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以「性能審查」替代建築技術規則做為審查依據。因此大巨蛋園區建物的審查與現行建築技術規則「規格式法規」脫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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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按照「性能審查的基準」作為審查標準。都發局說,市府考量過去的性能審查基準,並未充分納入全園區及各種災害發生時,對人員與建築物的影響,無法確保大巨蛋的使用安全,因此,提出7項公安基準以補充原性能審查基準之不足。都發局表示,這7項基準其他建築並不適用;如台北101大樓為辦公大樓、台北田徑場為室外場館、北部流行中心及台北表演藝術中心等文化展演設施,因為其他場館的開發規模及設施空間皆遠小於大巨蛋。至於7項公安基準的適法性及權管機關認定,都發局說,北市府民國104年6月30日發函詢問內政部營建署,營建署同年8月6日及10月15日兩度函示,請台北市政府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及環境影響評估規定,自行核處。都發局表示,大巨蛋7項公安基準中,第1、4及7項屬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審查議題,已由台灣建築中心納入審查;至於第2、3、5及6項因涉及都市防災議題,依據營建署函示,因戶外避難區域屬都市計畫規定事項及都市防災議題,由北市府依規定核處,因此7項公安基準審議皆依法有據。1050523(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