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施姓消毒員在巷弄噴除蟲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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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未在施工現場設立告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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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吸入從水溝蓋飄散出的藥劑後中毒。北院今天依業務過失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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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處施男拘役5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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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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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上訴。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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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姓消毒人員在民國103年10月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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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新北市新店區某巷弄內,執行噴灑除蟲劑工作;當時一名林姓民眾站在噴藥現場附近,吸入從水溝蓋飄散出的噴藥煙霧後中毒,並發生鼻腔、喉嚨乾澀不適、雙眼過敏性結膜炎等身體不適狀況。施男辯稱,噴藥過程時有看到林姓民眾,並揮手示意請其離開,隨後繼續低頭進行噴藥工作,等他抬起頭來後就沒有看到林姓民眾,自己沒有業務過失傷害犯行。承審法官認為,施男原應注意「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規定,於施作現場應設立明顯告示及適當的黃色警戒帶,按照公告時間、施工範圍噴灑藥劑,但施疏於注意,未於施工現場設立明顯的施工告示,也沒有注意風向及有無人員在場,貿然對水溝噴灑藥劑,觸犯業務過失傷害罪。1051007(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