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近日因溫州有房地產的土地使用權到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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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發是否必須補交費用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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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孫憲忠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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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中規定的「自動續期」含義即無條件的續期;如果涉及限制公民基本權利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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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由全國人大制定。據財經網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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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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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溫州部分住宅土地使用年限到期或即將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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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需要再繳納30萬元人民幣才能「續期」的消息不脛而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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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引發人們對土地使用權期限的關注。大陸法律、法規中對於土地使用權的期限,是分不同種類的土地使用權進行規定。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的規定,按照土地的不同用途,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為: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與老百姓生活密切相關的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到期後,如何處理?是否需要再次繳納出讓金?孫憲忠說,《物權法》第149條第1款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這裡所說的「自動續期」,含義就是無條件的續期,不需要補交費用,也不需要再次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自動地繼續合法使用土地。「但是從許多媒體報導反映的情形看,一些學者和地方政府官員仍然認為,這種條件下如何自動續期,立法不明確,有的還得出了必須再次交納土地出讓金的結論。」孫憲忠說,事實上,立法已經清楚地做出了規定。他說:「一些學者和地方政府官員任意解釋物權法第149條第一款的含義,一些地方政府還曾經制定規則,試圖在該權利期限屆滿時再次收取土地出讓金。這一做法是明顯違法的。」孫憲忠說,根據立法法對於立法權限的規定,這種涉及限制公民基本權利的法律,必須由全國人大制定,國務院和地方人大都無權就此自己立法,地方政府及其部門更不能就此問題擅自做出規定。(中時即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