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龍肉品公司前年11月遭查獲賣羊肉卻摻豬肉,
,高雄地院認定黃姓實際負責人及其妻賣給3間下游通路共854公斤混肉,
,詐得19萬餘元,
,但因無法證明所摻豬肉對人體有害,
,依食安法各判徒刑10月及7月,
,均可易科罰金;金龍公司處罰金20萬元,
,犯罪所得沒收,
,可上訴。(中時即時),
回應已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