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男等人一、二審獲判持有自製獵槍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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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被依非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各判刑6月。宋男等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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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為了慶典與文化傳承才打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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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將案件發回花蓮高分院更審。更一審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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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男等人打獵是在2012年6月18日舉行的小米祭儀活動前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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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活動男人上山打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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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回社區前吆喝「報戰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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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婦女準備釀好的小米迎接並烹煮獵物與族人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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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人齊唱「八部合音」,延續布農傳統狩獵與小米文化。合議庭指出,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之1規定,台灣原住民族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必要者,得以除罪化,確立原住民傳統狩獵文化優先保護的原則。但除罪規定未區分「一般類野生動物」、「保育類野生動物」,卻另規定即使因文化祭儀仍得申請才能獵捕「一般類野生動物」,否則處以行政罰鍰;合議庭認為,此條文有隱藏法律漏洞,但僅能修法彌補,不能因此限縮對被告有利的適用。合議庭更指出,依農委會頒定原住民得因文化祭儀需要獵捕的野生動物種類,包括珍貴稀有的台灣水鹿與長鬃山羊,因此不應限縮解釋除罪規定僅限「一般類野生動物」,而應涵蓋一般類與保育類,改判4人無罪,最高法院認同花蓮高分院見解,全案無罪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