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昨對首件「辯生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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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指標性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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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一、二審在承審死刑案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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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經過「科刑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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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刑法》五十七條的十項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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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一進行調查,釐清被告犯罪動機、目的、犯後態度及有無教化可能,才能做出判決,否則就是「違法裁判」。
法界人士指出,以往法官認定被告有罪後,就以自己的心證,憑著感覺量刑判決,經常發生同樣犯罪類型的案件,不同法官判決結果卻有天壤之別;最高法院昨天的判決,對下級審具指標性意義,未來「科刑調查」將成判生、判死重要的依據。
吳敏誠的律師在最高法院辯論庭時指出,吳與死者黃瓊瑤交往長達三年,雙方原本有共組家庭的計畫;他因失業、背負債務,承受極大的經濟壓力,再加上與黃女多次因感情問題發生爭執,才會一時氣憤痛下殺機,當街槍殺黃女。
吳的律師也提及,吳敏誠因自幼就有「脣顎裂」的顏面缺陷,經常受人嘲笑欺侮而生自卑感,對人際關係產生不信任,也不善於社交,比較無法控制情緒,容易與人發生衝突,導致日後對同居人暴力相向。
最高法院認為,吳的律師所提出的主張,高院審理過程中,根本沒有進行「科刑調查」,僅審理吳敏誠有沒有殺人的事實;法院審酌吳的成長背景、生活狀況等情形,就將他判死,難謂適法。
最高法院也指出,吳有沒有教化的可能,應調查他犯案前的工作狀況、生活情形、人格因素;如果將吳判處無期徒刑,依法他卅年後才能獲假釋,屆時吳已是年逾七十歲的老人。吳在監獄執行後,是否仍有再犯之虞,難有教化可能,二審也沒有進行調查,就據以判處死刑,違反正當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