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高速公路局前年以遠通電收未依約完成947名收費員轉職安置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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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應給付委辦服務費中扣除450萬元做為懲罰性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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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通電不服打官司索討;最高法院認定遠通電收已在期限內完成安置作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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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判決高公局敗訴、須返還450萬元確定。2013年12月30日凌晨國道全面改採ETC電子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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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員組成自救會歷經3年的抗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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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行政院與自救會達成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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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專案補貼方式,協助至今仍沒有找到工作的183名自救會成員安置工作,947名國道收費員一律適用專案補貼方案,費用由全民買單。高公局主張當初與遠通電收訂定合約,對方須在2014年6月30日前將需要轉置的國道收費員全數吸收,讓收費員全數獲得聘用,但期限屆滿卻仍有200名選擇轉置的收費員未能轉職、也沒有領得補償,一名陳姓女收費員逾期收到任用通知,造成高公局受有不良觀感。高公局因此認為,遠通電收逾期9日才依約全數改善收費員轉置狀況,按日處以50萬元共450萬元的違約金,並在須給付的委辦服務費1168萬多元中扣除這筆違約金,但遠通電辯稱已在期限前完成947名收費員轉置,只1人因送達疏失致延誤,並沒有違約。歷審都認為,高公局與遠通電的合約並沒有規定,需要轉置的收費員要全數獲得聘用,陳姓女收費員任用通知書「補充說明」逾期送達,不會影響陳女的權益,遠通電收並沒有違約,判決高公局須返還450萬元服務費,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中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