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經讓淡江大學女生聞之色變的「淡江之狼」曾樹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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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將刑滿出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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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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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監對他評估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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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認為有再犯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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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繼續治療的必要。士林地院已裁定曾某在執行完畢後應入相當場所強制治療,直到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
民國八十七年,淡江大學附近的校外租屋,傳出女學生遭到性侵及強盜財物事件,引起女學生恐慌,警方在隔年五月循線逮捕曾樹城,起出綑綁被害人的繩索、內褲等,並發現曾竟是該校夜間部的學生。
曾樹城 綑綁女學生性侵
檢警查出,曾某以望遠鏡觀察被害人作息,再選擇獨居的女生,由房間窗戶入侵後,加以性侵,甚至還會取走被害女生照片,在後方書寫姓名及日期作為戰利品。
高院在九十一、二年間,分別依強制猥褻及強盜、強制性交等罪,判處曾某兩年、十四年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並且在發監執行前進行治療,曾某在九十一年九月開始接受治療,直到九十四年才發監執行。
曾某服刑期間,相關法律有所修正,先是九十五年七月一日開始實施的,對於有再犯危險者,出獄前進行刑後強制治療,但不溯及既往。之後因為發生雲林葉小妹遭性侵事件,立法院在一百年十月通過性侵害防治條例修正案,改成溯及既往。
由於曾樹城原訂明年五月十二日刑期屆滿,經縮刑後今年八月五日期滿。台北監獄在二月一日依法召開輔導評估會議,認為曾某有高度再犯風險,出獄後應入相當處所強制治療。
服刑完畢後 應強制治療
高檢署檢察官五月間向高院聲請裁定,然而高院以非管轄法院,以及基於罪刑法定主義及法律不溯及既往,應採限縮解釋,認為檢方不得聲請移付強制治療。
台北監獄在六月廿五日改函文給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向士林地院聲請對曾樹城強制治療,法官根據曾犯案時間在八十六年八月至八十八年五月,認定依法是由士林地院管轄。
至於是否溯及既往,士院依據最高法院去年一起刑後強制治療抗告案的裁判意旨以及北監的評估報告等,裁定曾在服刑完畢應施以強制治療,並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