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配為居留權苦忍家暴不敢離 監委促修法

外籍配偶遭家暴頻率高出本國籍3.93倍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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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外配離婚後能否繼續居留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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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法規卻以「有無未成年親生子女」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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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她們只能隱忍不敢離婚。(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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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振堂攝)

外籍配偶遭家暴頻率高出本國籍3.93倍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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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受暴的外配離婚後能否繼續居留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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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法規卻以「有無未成年親生子女」為條件,致使她們面臨家暴時,若無未成年子女,只能隱忍不敢離婚。監察院昨日通過監委王美玉所提調查報告,促請內政部及移民署推動修法工作並研擬補救。王美玉建議,內政部可參照國外在移民法規中增訂防家暴條款,使外籍配偶免於家暴的危害。另依現行法規,外配於離婚後若取得未成年親生子女的監護權,雖可繼續在台居留,但取得子女監護權的過程備受刁難,內政部也應推動修法,以符合人倫與正義。至於離婚後在台繼續居留的外籍配偶於子女成年時,若尚未歸化我國國籍或取得永久居留權,即會面臨到必須離境而被迫與子女分離的處境。王美玉表示,這違反兩公約所稱「家庭團聚權」的基本權利,目前已有具體案例發生,未來勢必會逐漸增加,要求移民署積極採取補救措施,使長久合法在台居留的單親外籍配偶獲得穩定的身分保障。(中時即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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