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時規範不如國外 台客運業=過勞業

國道五號發生遊覽車翻覆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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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肇事遊覽車之前的照片。(圖/讀者蕭博仁提供)

不少人出國旅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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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曾經歷國外駕駛下班時間一到就停車、再由旅行社派人接手開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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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此景在台灣可謂天方夜譚。學者直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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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客運業等於「過勞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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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工作時間規定不如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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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應更完備並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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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調整薪資結構。據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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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規定遊覽車駕駛每天工作13小時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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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亦不得超過16小時、每周最多加班2天,且每天須休息連續8小時以上;歐盟規定職業駕駛隔周休、每周最多工作45小時,每天至少休息11小時;美國則規定1天開車以10小時為限,必須休息至少8小時方能繼續上路。而台灣職業大客車駕駛須同時遵守勞基法與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勞基法規定包含事前、事後整備時間,單日工時上限12小時;交通部則規定駕駛每天開車不得超過10小時、連續開車4小時至少休息30分鐘、連續開車不得超過6小時。文化大學勞工系副教授李建鴻表示,歐洲多國制定工時專法,各產業團體、工會再與主管機關協商規定細節,通常優於法令;相對地,台灣僅有勞基法工時專章,有如天壤之別,且國內工會組織比例不高,更缺乏對於勞工保障。他以自身遊歐經驗為例,某天從德國坐遊覽車走高速公路到法國,接近下午5時已接近德法邊境,駕駛卻駛入鄰近休息站停車,讓全車台灣團客錯愕;經詢問駕駛表示必須準時下班,再由業者派遣另部遊覽車與駕駛接手。李建鴻說,無論雇主與政府均有很大進步空間,國內運輸與倉儲業別長年於過勞死人數中名列前茅,代表勞動條件確實還可以改善。台灣大學國發所副教授辛炳隆表示,客運業長期等於「過勞業」,主因駕駛薪資結構有問題,多數雇主採取「低底薪、高獎金」策略,駕駛開車時間越長、賺取薪資越多,相對於國外計酬方式不同,也造就客運業人力缺口。靖娟基金會執行長林月琴也說,WHO針對酒駕、疲勞駕駛均已有相關規範,多國也重視,如美國、日本、瑞典嚴格管制、強迫駕駛休息,但台灣配套不足,無法落實休息時間。遊覽車公會全聯會理事長魯孝亞說,觀察國內外差異,歐美遊覽車駕駛工作更具彈性,時間一到即有人接手;日本雖固定8小時,但若當天延遲下班,隔天便延後開車時間。台灣法規死板更「以客為尊」,國人無法接受相同作法。(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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