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稚女面殺前妻 男重判12年

     39歲許姓男子和鄒姓前妻爭奪3歲女兒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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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猛刺前妻肚破腸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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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潑硫酸。許一審被判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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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高院以許殺鄒後高喊「搶我小孩就該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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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認一審量刑過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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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判12年。最高法院駁回許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書指出,鄒、許婚後住在高雄,育有1名3歲女兒但2人自97年起感情不睦,去年7月26日,高雄高分院判2人離婚,監護權給鄒,許2周可探望女兒1次,按月支付鄒1萬撫養女兒。鄒帶女兒回台北阿姨家居住。
     許不服判決,7月27日攜水果刀、硫酸北上,先在賓館住宿1晚,打電話要鄒下樓。
     鄒帶3歲女兒下樓,許持刀猛刺鄒腹部1刀,左手臂3刀,鄒內臟外露,許再拿出裝硫酸的玻璃瓶猛砸鄒胸部、肩膀,硫酸潑灑至鄒全身,鄒摀著肚子大喊救命。女兒目睹血案發生,驚嚇哭喊「媽媽身上都是血」。路人見狀拉開鄒並報警,許才罷手。
     一審判許8年,檢方以量刑過輕提上訴。高院審理時,許提出診斷證明,稱患有重度憂鬱症。
     但高院發現許猛刺鄒肚破腸流仍不罷手,在現場高喊「搶我小孩該死」,警詢時稱「我今天就是想要她死」,確有殺人犯意。
     鄒出庭時泣訴她因此事歷經多次手術,胃及十二指腸切除3分之1,亦遭毀容,需穿壓力衣,無法工作及照顧自己與幼女,女兒因目睹血案,心靈嚴重受創,她不知可活多久,誰來照顧女兒,生不如死。
     高院認為,許行凶手段凶殘,造成鄒及女兒無可彌補之傷痛,一審量刑過輕,改判12年,許再上訴最高法院遭駁回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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