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洪姓男子在台北市停管處任職逾廿五年,
,六年前,
,停管處以他曠職六日為由,
,將他解僱;洪主張自己符合退休資格,
,索討退休金。最高法院認為,
,「僱佣契約終止權」與「退休金給付請求權」不同,
,依《勞基法》規定,洪男可要求雇主依年資基數給付退休金,昨判決停管處需給付洪二○四萬五二九一元,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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