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狼判刑定讞 訟累15年 被害少女已成少婦

     一件性侵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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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了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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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少女已由少女成為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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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才告定讞;被控3度誘姦小6弱智女生的李姓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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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始終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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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經最高法院5度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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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昨才判決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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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被判刑徒刑3年6月。
     被害女生當年13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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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已是27歲育有2子的少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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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告的祖父3年前過世,長達15年的訟累,對於被害人、被告都是沉重折磨。
     本案發生於87年,未婚在台北縣開設超市的李男,認識小6弱智少女,2人2個月內發生3次性關係,由於少女另遭他人誘姦,警方展開調查後查獲本案。
     少女祖父得知,依李留給少女的電話,與李聯絡,要求娶少女為妻遭拒,祖父即向警方提告。
     法院審理時,李否認2人有性關係,反指少女受祖父指使,為求金錢而誣陷,並指少女無法指述其私處特徵,供述前後不一,證詞有瑕疵。但李測謊未通過。
     由於李被控與未滿14歲女子性交,當年犯行是刑法修法前,屬準強姦罪,須告訴乃論。法院為釐清本案告訴權問題,是否合法告訴,傳喚少女生母,但花了許多年都找不到她。
     經查,被害少女父母早年離異,行方不明,少女由祖父照料,法院認為祖父為少女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得獨立告訴,認定祖父具告訴權。
     法院審理期間,被害人對她當年遭性侵過程指證歷歷,指李對她做過「會生小孩的事」,亦明確指述當年超市內部擺設,法院採信她說法。
     由於本案審理超過10年,符合速審法可減刑規定,高院更五審詢問李男聲請適用速審法意願,但李不認罪而拒絕。
     高院更五審認定,被害人因父母離異,成長過程缺乏父母親情,且被人誤導及本身弱智,誤以為性交是父親疼愛小孩表現,而李對少女性侵害犯行明確,判刑3年6月,李再上訴最高法院遭駁回而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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