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駁回南投縣長李朝卿的復職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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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李質疑未審先判。不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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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昨天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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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卿案起訴書有許多縣府的公務員作證、自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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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上所涉犯罪情節重大、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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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已才援用《公務人員懲戒法》移送監察院並繼續停職。
南投縣代理縣長的副縣長陳志清昨指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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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可依《地方制度法》,准或不准李朝卿復職;但援引《公務員懲戒法》卻是荒腔走板!
陳志清說,依《公務員懲戒法》第四條二款規定的移送、停職懲處,是「主管長官對於所屬公務員」關係,據此,李鴻源的「主管長官」是行政院長江宜樺,李鴻源的「所屬公務員」是內政部員工。但是,李鴻源是各縣市長的主管長官嗎?
內政部法規會執秘劉文仕指出,在《公懲法》第三條中規定「當然停職」的事由,在《地制法》中已構成解職,為了避免兩法發生適用爭議,所以《地制法》才規定地方行政首長停職排除適用《公懲法》第三條;然而,這並不表示《地制法》必須完全排除《公懲法》適用,內政部仍可援引《公懲法》第四條的規定,依職權將李朝卿停職。
內政部次長蕭家淇坦言,中央對地方人事監督權的行使,除非有必要,否則應優先適用《地制法》;若輕易動用《公懲法》將民選地方首長停職,會嚴重傷害地方自治;因此內政部過去處理縣市首長申請復職案均依《地制法》批准,無關藍綠,而是謹守權力自我節制的法制要求。
劉文仕表示,李朝卿申請復職案,內政部原先未將《公懲法》列入考慮,但取得李朝卿的起訴書後,發現李所涉犯行重大複雜,且縣府公務員在調查過程中對李朝卿有諸多指控及自白,幾經考量才決定援引《公懲法》繼續予以停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