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壓力大燒炭亡 家屬索賠遭駁回

     板橋區某國中李姓女老師因壓力過大罹患憂鬱症,

物流

,2度向校方請假治療病情仍未改善,

幫浦公司

,校方卻打算送「精進輔導會議」處理。99年9月8日上午,

五金製品代工

,李女遭謝姓學務主任斥責後,

超級電容

,晚間返家燒炭自殺身亡,

高鐵接送

,家屬先後對校方提出國家賠償、損害賠償共152萬元,

自動化乾燥設備

,均遭新北地院分以無因果關係、時效滅失等由駁回。
     家屬指控,

地理中心碑

,李姓女老師在學校擔任導師壓力重大,卻常遭曾姓校長、謝姓學務主任指責,謝姓主任在99年9月8日第4節課約談李女後,當晚女老師就在住家燒炭自殺,兩者顯然有關聯。
     李女死後,家屬在她的日記中發現:「陪伴學生成長這是我的工作,但心中不忿的是行政的態度……沒有support,只有刁難,真是該死」、「軟弱無能的校方,如此難帶的班級,需要各方的支持才能將班級帶下去,卻反而受到各方刁難」。
     學校其他老師獲悉死訊後紛紛在網路留言,痛斥校方作法不當,且女老師死後校方並未聞問,家屬不滿向監察院陳情,監察院調查認為校方相關主管及行政人員未予正視女老師病情,委以導師重任卻忽視從旁協助性;另校方及教育行政機關輔導教師機制付之闕如,「均有違失」。
     有關將「處理」李姓女老師的「精進輔導會議」一事,監院調查認為此會議非屬正式組織,亦無法令依據,卻造成教師無形壓力,不符正當法律程序,同樣「顯有違失」。
     新北地院審結認為,家屬若認為學校曾姓校長、謝姓主任因言語霸凌與設立精進會議,對李姓女導師死亡產生因果關係,並負起共同侵權行為賠償責任,應在事發後2年內求償,但家屬卻遲至102年6月間提告,2年時效已經滅失。本案仍可上訴。
     國家賠償部份,新北地院則以謝姓主任斥責女老師,與女老師之死並無因果關係,駁回請求。,

本篇發表於 未分類 並標籤為 , , , , , , 。將永久鍊結加入書籤。

回應已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