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長榮化工大社廠張姓助理工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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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在廠房內點菸、大門前抽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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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公司以違反工作規則為由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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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不服打官司欲平反;最高法院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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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男任職22年首次違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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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非情節重大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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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判決李長榮化工與張男僱傭關係存在,須按月給付薪資至復職日。張男從1990年起任職於福聚公司,李長榮化工併購後,他結清年資後,於李長榮大社廠擔任助理工程師,他與公司簽立同意書,同意在禁菸區內吸菸或引火者,得不經預告逕予開除,而禁菸區的範包括各生產區內及廠區大門兩側。2013年7月25日張男在大門右側車棚先點菸,然後騎著腳踏車到大門口外抽菸,當時在警衛室的副廠長發現,立即快速騎腳踏車追趕,將張男帶回工廠依違反禁菸規定,報請公司論處,張男隔月就遭李長榮化工解僱,他不服提起訴訟要求復職。高雄地院認定李長榮化工解僱有理由,判張男敗訴,但高雄高分院考量他服務已超過22年且是第1次違反規定,公司不應遽以嚴厲懲處加以開除,逆轉改判張男勝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李長榮須從開除日起至復職日,按月給付張4萬8360元確定。(中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