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漁業條例罰責無共識 經委會交付朝野協商

歐盟針對台灣遠洋非法漁業祭出黃牌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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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署為加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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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漁業三法」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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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草案送進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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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就遠洋漁業的罰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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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仍無法取得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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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經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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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相關條文交付朝野協商。漁業署提出的漁業三法包含《遠洋漁業條例》、修正《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及《漁業法》部分修正案。後兩者修正草案較不具爭議,全部條文皆通過經委會審查,不過《遠洋漁業條例》的罰責部分爭議較大,今天仍未取得共識。根據行政院原版本,漁船若不遵從主管機關命令停止作業,限期直航到指定港口接受調查,或無漁業證照出港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600萬元以上及3000萬元以下罰金;此外有重大違規行為者,依照漁船噸位區別可處不同的罰鍰,最高可罰3000萬元以下。雖然因應各界聲音,今天漁業署提出修正動議,將漁船噸位分為500噸以上、100噸以上、未滿500噸,50噸以上、未滿100噸,以及50噸以下等4級區別,但仍有立委認為,應該依照漁獲量及產值換算罰鍰,而非就漁船噸位區分。最後各界因無法取得共識,經委會決議交付黨團協商,其餘無爭議的條文則完成二讀。(中時即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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